(2017)陕011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武春花、王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武春花,王振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3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栋,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春花,女,汉族。被告:王振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武春花、王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春花、王振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被告武春花、王振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