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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740号原告:张某,男。被告:陈某,女。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