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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王苏全、侯成荣、曾双林、赵雪、襄阳畅百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公司襄阳分行,王苏全,侯成荣,襄阳畅百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双林,赵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2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负责人:张钊,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苏全,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被执行人:侯成荣,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被执行人:襄阳畅百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凤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曾双林,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第二十中学教师,住襄阳市樊城区七里河路。被执行人:赵雪,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高新区车程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苏全、侯成荣、襄阳畅百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双林、赵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苏全、侯成荣、襄阳畅百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相关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襄阳畅百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阳畅百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入81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