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8446大震锅炉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与云南正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震锅炉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云南正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446号原告:大震锅炉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台虹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4045526F。法定代表人:李宽信,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勤,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榕,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云南正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新区8号路管委会2楼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27135869。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震锅炉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24元,减半收取3512元,申请财产保全费2428元,合计5940元,由原告大震锅炉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