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826陈雄风与林强、江冬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风,林强,江冬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826号申请执行人陈雄风,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林强,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江冬妹,女,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陈雄风与被告林强、江冬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2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林强、江冬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雄风借款66320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66320元,按年利率19%计算,其中5000元已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林强、江冬妹负担。被告林强、江冬妹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林强、江冬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雄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972元,执行费134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林强、江冬妹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雄风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强名下位于松陵镇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社区前乌步小区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20年2月9日止。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陈雄风与被执行人林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陈雄风95972元,被执行人林强承诺于2017年6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雄风30000元,余款于每个月月底前给付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被执行人林强名下位于松陵镇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社区前乌步小区房地产涉及拆迁,自拆迁款到位时一次性付清欠款。执行费13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林强履行前述第一期30000元付款义务后,申请执行人陈雄风同意由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强名下位于松陵镇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社区前乌步小区房地产的查封措施,由此造成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陈雄风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陈雄风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财产查控回执、和解协议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应得到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297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