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洛阳市牡丹公园与魏灵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牡丹公园,魏灵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597号原告:洛阳市牡丹公园,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牡丹路*号。法定代表人:雷黎伟。委托代理人:李卫东,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灵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洛阳市牡丹公园诉被告魏灵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市牡丹公园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市牡丹公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