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包头市欣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蒙西发电厂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欣正经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鄂托克旗欣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蒙西发电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322号原告包头市欣正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鄂托克旗欣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蒙西发电厂。法定代表人石维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欣正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鄂托克旗欣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蒙西发电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审判员 刘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东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