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75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根水与刘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水,刘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75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根水,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秋宝,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王根水与刘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秋宝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秋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