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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特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寇德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寇德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民特179号申请人:寇德海,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寇德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下落不明人寇桂书,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襄阳道24号,原住地址同前。系申请人的妹妹。其于1999年11月起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寇德海申请宣告寇桂书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寇桂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经届满,寇桂书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寇桂书自1999年11月离家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寇德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寇桂书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寇桂书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丹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