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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杨翠春、周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杨翠春,周玉娥,齐光雷,齐芳春,齐洪赢,祝倩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责人宋民,行长。住所地临邑县迎宾路***号。委托代理人于波,银行职工。被告杨翠春,男,汉族,住临邑县。被告周玉娥,女,汉族,住临邑县。被告齐光雷,男,汉族,住临邑县。被告齐芳春,女,汉族,住临邑县。被告齐洪赢,男,汉族,住临邑县。被告祝倩香,女,汉族,住临邑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被告杨翠春、周玉娥、齐光雷、齐芳春、齐洪赢、祝倩香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询并查封被告杨翠春、周玉娥、齐光雷、齐芳春、齐洪赢、祝倩香名下的银行存款66036.72元或等价值财产。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翠春、周玉娥、齐光雷、齐芳春、齐洪赢、祝倩香银行存款66036.72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