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兰某某与被告李某乙、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兰某某,李某乙,王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477号原告:李某甲,男,1938年6月5日出生,住莲湖区。原告:兰某某,女,1939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同李某甲,系李某甲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雒培英,陕西邦维律师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住灞桥区。被告:王某某,女,1938年2月28日出生,住灞桥区。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王某某之子。委托代理人:柴彦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兰某某与被告李某乙、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甲、兰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已自愿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