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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元福、侯英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元福,侯英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27号申请人:郭元福,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侯英辉,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元福、侯英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6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侯英辉给付郭元福借款10000元,款分二次交付:2017年11月30日前、2018年5月15日前分别付款2000元、8000元;若侯英辉未按上述约定之数额、期限付清款项,郭元福有权按照欠款额10000元扣除申请人侯英辉部分申请法院执行;同时侯英辉按未给付部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郭元福、侯英辉于2017年6月16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候玥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