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5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丙河与王孟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河,王孟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民初1134号原告:张丙河,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王孟章,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原告张丙河与被告王孟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丙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孟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丙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85154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辽宁省××县受被告管理指挥从事热力深井的劳动服务,按双方的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服务。经核实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工资款85154元,被告于2015年12月8日为原告写有欠款条,原告多次催要工资款,但是被告确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原告的工资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资款85154元。被告王孟章未答辩亦未举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丙河于2014年受雇于王孟章在辽宁省从事打深井工作,由王孟章实际管理并发放工资。被告王孟章于2015年12月8日给原告张丙河出具欠工资款85154元的欠条一份。原告陈述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偿还所欠工资款。本院认为,原告张丙河主张被告王孟章欠其劳动报酬85154元的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被告王孟章所写欠工资85154元的证明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孟章无故不参加庭审,应视为对原告诉状所主张的事实认可。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张丙河要求被告王孟章偿还85154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孟章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丙河支付劳动报酬851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由被告王孟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