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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武孟卿、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孟卿,张薇,邢磊,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孟卿,女,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硕,河北紫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薇,女,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滨,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邢磊,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审被告:白峰,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上诉人武孟卿因与被上诉张薇、原审被告邢磊、原审被告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就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是否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如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举债人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武孟卿的证据不能证明邢磊的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显然错误的分配了举证责任,张薇对其辩称的本案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其二,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还应考虑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一审法院以邢磊与张薇之间无大额的转款记录为由认定本案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不当;其三,一审法院认定邢磊于2015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逃跑的日期为2015年7月1日,依据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来源不明,且未经当事人当庭质证,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调取邢磊收取借款的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确认借款的流向,在认定本案所涉借款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孟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