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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腾新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腾新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848号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98026J,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2号甲华仁国际大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冉,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梦,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腾新彬,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腾新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腾新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