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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飞云与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叶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云,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叶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978号原告:陈飞云,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城北街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55882N。法定代表人:金德成。被告:叶少琴,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云与被告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叶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