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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瑞林、冯金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林,冯金华,冯守强,冯守忠,冯守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刘瑞林,男,1948年3月6日生,汉族,唐山市五金交电批发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冯金华,女,1951年10月24日生,汉族,唐山市房建总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冯守强,男,1946年1月5日生,汉族,天津市第三机械制造厂退休,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冯守忠,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天津军粮城发电厂工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冯守元,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林与被执行人冯金华、冯守强、冯守忠、冯守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在���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