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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韦周文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周文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744号罪犯韦周文,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东三法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周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另外,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分别作出(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3502号、3503号民事判决,判处被告韦周文等三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4650元。上述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韦周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韦周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对罪犯韦周文减刑八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2月29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734650元未履行,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周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周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