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胡春梅、俞金钟等与余荣明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梅,俞金钟,余荣明,胡水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180号原告胡春梅,女,汉族,1961年4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俞金钟,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住江西省少饶市鄱阳县,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修光,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荣明,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江西省,被告胡水秀,女,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江西省,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安平、付颖,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梅、俞金钟诉被告余荣明、胡水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春梅、俞金钟以其一直未取得“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梅、俞金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春梅、俞金钟承担。审 判 长 聂宗宏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人民陪审员 方 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