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贤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贤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016号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许传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冰杰,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洪贤杰,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贤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金 哲审判员 金龙虎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