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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鲜国安与张绍军、张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国安,张绍军,张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623号原告:鲜国安,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张绍军,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张黎,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鲜国安诉被告张绍军、张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鲜国安负担。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