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锋与张磊、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张磊,张丹丹,张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53号原告:李锋,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磊,男,汉族,1988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张丹丹,女,汉族,1991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勋,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张磊、张丹丹、张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锋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