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王玉国与李卫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国,李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国,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卫锋,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国与被执行人李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玉国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