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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凯与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216号原告:张凯。被告:丁明。原告张凯与被告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张凯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余 俊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蔡玉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