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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杜连芳与罗日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连芳,罗日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4执2号申请执行人:杜连芳,女,汉族,1979年5月25日生,住兴和县。被执行人:罗日满,男,汉族,1970年7月1日生,住兴和县。本院在杜连芳与罗日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信息,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次违约,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将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平审判员 薛 平审判员 赵凤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