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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魏颜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2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颜,女,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当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颜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魏颜于2017年3月3日18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飘亮广场路边,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印有伪造印章的北京联合大学毕业证一本。被告人魏颜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起获涉案毕业证一本,现扣押在案。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魏颜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魏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颜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颜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二、扣押在案之毕业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