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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靳军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154号原告靳军,男,1973年4月16日,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许卫东,男,1973年6月15日,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军与被告许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军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靳军负担。审 判 长  徐耀军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喜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