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继珍与宋涛、李军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继珍,宋涛,李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马继珍,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宋涛,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军华,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宋涛、李军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涛、李军华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涛、李军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华在济源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军华所有的位于济源市的房屋。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