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谢茂林与萨日古拉、图门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茂林,图门苍,萨日古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谢茂林,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白音敖包林场12组。被执行人:图门苍,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牧民,蒙古族,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太来花嘎查4组。被执行人:萨日古拉,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牧民,蒙古族,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太来花嘎查4组。本院在执行谢茂林与萨日古拉、图门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谢茂林申请撤回对萨日古拉、图门苍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