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谢茂林与萨日古拉、图门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茂林,图门苍,萨日古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谢茂林,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白音敖包林场12组。被执行人:图门苍,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牧民,蒙古族,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太来花嘎查4组。被执行人:萨日古拉,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牧民,蒙古族,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太来花嘎查4组。本院在执行谢茂林与萨日古拉、图门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谢茂林申请撤回对萨日古拉、图门苍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