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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成都戴梦迪超硬工具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金锐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戴梦迪超硬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金锐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3743号原告:成都戴梦迪超硬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寇自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佩,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广州金锐数控刀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展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戴梦迪超硬工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金锐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戴梦迪超硬工具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戴梦迪超硬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戴梦迪超硬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金锐数控刀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8元,由原告成都戴梦迪超硬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