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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培铁、蒋晓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蒋培铁,蒋晓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207号原告:桂林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邓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学斌、甘永雄(实习),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培铁,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蒋晓晖,男,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住桂林市全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培铁、蒋晓晖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三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熊 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