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冉崇毅、刘德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崇毅,刘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冉崇毅,男,生于1976年8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电力公司职工,利川市电力公司职工,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德武,男,生于1958年3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电力公司职工,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0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6月20日,在执行过程中,我局已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每月4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280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家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