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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春红与张辉卫、李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红,张辉卫,李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红,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辉卫,男,汉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李素华,女,汉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红与被执行人张辉卫、李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8369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辉卫、李素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