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164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澎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连云港澎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地址:桐庐县江南工业功能区。被执行人连云港澎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东大巷6号楼一单元301室。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被执行人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臣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