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遵义县瑞和运输有限公司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县瑞和运输有限公司,高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县瑞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法定代表人冯从碧,总经理。被执行人高茂斌,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县瑞和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高茂斌向申请执行人遵义县瑞和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法律文书款8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85元,申请费1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联系不上被执行人,申请人也不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1执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刘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方伟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1日地点:执行局审判长:李晓东审判员:刘怀江陈兴发书记员:何方伟内容:关于是否终结(2017)黔0321执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刘: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县瑞和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1、由被执行人高茂斌支付申请人遵义县瑞和运输有限公司欠款86000元及利息;2、承担诉讼费1285元;3、承担申请执行费119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高茂斌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终结(2017)黔0321执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