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姚尚海与冉子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尚海,冉子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635号原告:姚尚海,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子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国,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尚海与冉子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姚尚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尚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姚尚海负担。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小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