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温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21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华星,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庆、胡可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温华龙,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强,福建希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华星与温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8212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温华龙所有的农商行县后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账户内的存款以及温华龙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里47号之二407室的房产所有权。2017年6月21日,刘华星以温华龙已“代偿支付2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温华龙所有的农商行县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账户内的存款以及温华龙名下位于厦门市××区××室的房产所有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文秀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