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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某、仇某与成树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仇某,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仇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贵,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某,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号港城蓝天*栋***室。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关于申请人执行人杨某、仇某与被执行人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