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罗志银与 蒲定全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银,蒲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6号申请执行人罗志银,男,生于1961年7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蒲定全,男,生于1975年2月4日,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毛坝河镇。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6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执行款40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