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华、左祖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左祖强,杨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左祖强。被执行人杨春兰。本院在执行张华与左祖强、杨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左祖强、杨春兰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左祖强现被关在监狱,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另被执行人杨春兰的工资在另案已经被扣划部份用于清偿债务,而其公积金收入尚未到提取的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昭平县人民法院(2017)桂1121执恢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晓晖审判员 谢茂余审判员 徐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