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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换芹与赵路峰、郝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换芹,赵路峰,郝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857号原告:王换芹,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赵路峰,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郝素平,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王换芹与被告赵路峰、郝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换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换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换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王换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燕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东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