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清峰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清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14号罪犯张清峰,曾用名张福龙,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章丘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三日作出(2011)淄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准许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2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3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4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清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清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清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清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清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