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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强、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强,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徐志军,金志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209号申请人:徐强,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玉梅,女,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系原告妻子。被执行人: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球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志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二都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志水,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志军,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金志水,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徐强与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徐志军、金志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诉讼费829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徐志军、金志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目前被执行人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徐志军无财产可供处置,金志水银行账户已冻结,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不动产已在本院另案启动处置。至此本案执行已超三个月,已查控财产设有抵押,本院另案处置。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人申请的100万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诉讼费8294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执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雪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