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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刑初98号万某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91刑初98号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襄阳铁路公安处襄阳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高新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吴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及被害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3日17时许,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警务人员在本市诸葛亮广场地段长虹路口执行交通盘查、疏导任务,被告人万某驾驶摩托车途径此地,拒不听从警方指挥,并驾车冲撞现场协同执行任务的协警钟某某后逃离现场,致钟某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万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钟某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丁某某、田某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万某的供述与辩解,审讯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执法检查,冲撞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协助人员并造成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闻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