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16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户籍地祁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叶杜兴,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始,被告人王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生产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春雨蜂蜜面膜。11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缴获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春雨蜂蜜面膜74600片及半成品、包装盒等物品一批。经鉴定,上述面膜共价值人民币1477080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认罪,是犯罪未遂,从犯、初犯,家庭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始,被告人王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生产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春雨蜂蜜面膜。11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缴获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春雨蜂蜜面膜74600片及半成品、包装盒等物品一批。经鉴定,上述面膜共价值14770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陈某1、张某1、梁某、陈某2、张某2、黄某、王某2、胡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证明,证明,鉴定书,未授权证明,鉴别报告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材料,广州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转让协议、厂房租赁合同,微信群照片,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材料及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已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并生产出侵权产品的成品,属于犯罪既遂,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春雨蜂蜜面膜74600片及半成品、包装盒等物品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妙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