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史亮亮与杜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亮亮,杜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219号原告:原告:史亮亮,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杜尧,男,汉族,1995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原告史亮亮诉被告杜尧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史亮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亮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亮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亮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一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