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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从江县洛香锦过红砖厂与石平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洛香锦过红砖厂,石平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391号原告:从江县洛香锦过红砖厂,住所地:从江县洛香镇上皮林村。经营者:吴跃权,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从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倡,从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石平玉,男,1971年2月3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从江县。原告从江县洛香锦过红砖厂与被告石平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从江县洛香锦过红砖厂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从江县洛香锦过红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从江县洛香锦过红砖厂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维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