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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玉龙诉康连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康连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242号原告:刘玉龙,男,住鸡西市恒山区。被告:康连臣,男,住鸡西市梨树区。原告刘玉龙与被告康连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刘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玉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玉龙负担。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