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玉龙诉康连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康连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242号原告:刘玉龙,男,住鸡西市恒山区。被告:康连臣,男,住鸡西市梨树区。原告刘玉龙与被告康连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刘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玉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玉龙负担。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