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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与解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解丽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414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南路99号万科城7-13号楼15幢1013室。法定代表人:朗雨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姝婷,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亮,男,该公司管家经理。被告:解丽军,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诉被告谢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