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钟长权与武隆县双堰水力发电厂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长权,武隆县双堰水力发电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528号原告:钟长权,男,1955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武隆县双堰水力发电厂股东,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王槐生,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隆县双堰水力发电厂,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碑垭村茶坪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8804075B。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君兵。委托代理人钟全有,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长权与被告武隆县双堰水力发电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长权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长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钟长权负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